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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机关维(查)查/违字(20180055号 苏州沃斯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海关编码3205962653,2008年9月2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550万 元整,法定代表人为姚红专,住所在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中山东路70号,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 公司。 当事人单位于2018年3月27日申报进口“电动执行机构”7台(报关单号为 020720181000059935),总价261350欧元,原申报税号为8543709990(关税率0%).2018年3月 30日经查验,所查实货根据情况说明内部含有电机,内部具有反馈功能,归类存疑,请通关部 门核准归类。2018年4月2日,天津机场海关案件移交商品归类认定书说明:根据查验记录,并 参考W-3-2200-2017-0159号归类指导意见的归类思路,其应归入8501520000(关税率为10%)。 经计核,当事人单位温缴税款23955.59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据、查验记录、商品归类认定书、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 鉴定结论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9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