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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机关维(查)查/违字(20180054号 当事人:天津市津航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代码:1202980025 法定代表人:张洪东 地址:河东区六纬路润泉公寓2-1-303室 2017年6月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凭020720171000112814号报关单向海关申报进口 “汽车滑动门自动控制装置”,申报价格2066411.46日元。经企业自查发现其币制申报错误 ,实货总价为2066411.46元人民币,并向海关主动报明。经核定,上述货物漏缴税款共计 49.02万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 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二0一 年九月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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