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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保税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维(政)查/违字(2018)0125号 当事人:华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金罐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甲271号四层4098室 企业编码:1102919151 2018年4月2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进口化肥,报关单 号021720181000027526,申报C&F价格人民币314265.6元,申报税则号列31051000.90,进口关税 税率1%。经查,实际价格为人民币471398.4元,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人民币 19085.80元。 以上行为有021720181000027526号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税款计核证明书、当事人 的书面陈述和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 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1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