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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壹)查/违字(20180803号 当事人:新县羽藏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安徽省黄山市歌县富場工业园(软县招确商投资 服务中心内) 2018年7月18日,当事人以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关中报出口陶盗少.00千克商品编号为914000价 值30美元。经查,实货商品编号应为6B13I10。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每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Q008O1056报关单及随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当事人陈述等琳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 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8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 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限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 加处罚款 根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 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公的,海关可以将扣窗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 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触,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福制执行。 共和国天地 章) 2018 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