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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保税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辑(政)查/违字[2018]0129号 当事人:北京兴一纸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慎刚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石各庄村南(园艺场内10号院) 海关编码:1101960389 2018年7月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自英国进口货物次级单双 面硅胶纸24000千克,报关单号021720181000050720,申报C&F总价5345英榜。经查,实际货物 为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固体废物。当事人违规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经核算违法货 物价值人民币56984.14元。后当事人及时将固体废物退运出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情况说明、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税款 计核证明书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28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记: 2018年11月16日 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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