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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静海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洋静关纸决字[2018]0002号 当事人:天津天宏制鞋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企业代码:1216935291 法定代表人:田口典宏 地址:天津市静海县大庄子乡 截至2018年6月14日,当事人加工贸易电子化于册项下进口保税料件“熟制牛皮革海 关系统理论在库应为295518平方英尺,企业实际票存241579.9平方模尺,盘号56938.1平方英尺 企业无法确勿说明上述进口保税料件数量短少的原因和去向、经核定,上述货物计税价格共 计127.47万元,满缴税款32.22万元, 以上行为有加工贸易手册、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间笔录、鉴定结论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安施条例》第十八条(三)项之规定,快定对当事 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样处罚款人民币1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农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和 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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