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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叁)查/违字[2018]0190号 当事人:河北爱康健身器材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仲丛荣,住所:河北省青县经济开发区 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间,当事人分7票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聚乙烯 薄膜,共计119379.8千克,商品编号为3920109090(2017年进口协定税率:5.2%,2018年进口协定 税率:4.7%,2018年4月30日前增值税税率:17%,2018年5月1日后增值税税率:16%),总价值 216164.89美元。经查,实货为聚乙烯机织物,商品编号应为54072000(2017年进口协定税率 :8.5%,2018年进口协定税率:8%2018年4月30日前增值税税率:17%.2018年5月1日后增值税 税率:16%),当事人申报不实,漏缴税款人民币53478.52元。 以上行为有020220181000086629、020220181000018911:020220171000183648、 020220171000128419、020220171000100053、020220171000238122、020220171000220166号报关单 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税款计核证明书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7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和国禾 月07日 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