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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绳(壹)查/违字[201810805号 当事人:雕宁宁之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石磊,住所:唯宁县宁江工 业园唯谷科技园Z区131号 2018年7月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镀锌铁丝21507.5千克, 商品编号为7217200000,价值23658.25美元:铁丝网6368千克,商品编号为7314410000, 价值8278.4美元。经查,实货为镀锌铁丝6168千克,价值8018.4美元;铁丝网21507.5千 克,价值23658.25美元:纸卡100千克,商品编号为48173000,价值90美元;塑料袋100千 克,商品编号为39239000,价值80美元。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020220180000477891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当事人陈述 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 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国 港 印 海 年年年11月06日A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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