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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壹)查/违字[2018〕0807号 当事人:天津赞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赞,联系地址:天津滨海新区中新生 态城中成大道以西、中滨大道以南生态建设公寓8号楼3层339房间 2018年6月21日,当事人分两票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聚乙烯PE颗粒 ,共计52250千克,商品编号为3901909000(进口协定税率:0%,增值税税率:16%),总价 值45980美元。经查,实货为初级形状高密度聚乙烯,商品编号应为3901200090(进口关税 率:6.5%,增值税税率:16%)。当事人申报不实,漏缴税款人民币22166.09元。 以上行为有020220181000107704、020220181000107690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 记录、当事人陈述、税款计核证明书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 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 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幸和国天放 新 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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