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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邦鸿业(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银川、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 洋新关修查序[2018]1001号 南路58号1号楼10层1115,海关注册编码:1105961C9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5344304518R 蒋伟宾,男,汉族,1989年12月15日出生,住址: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天义镇故海营子村 2组,公民身份号码:150429198912150313 2017年10月24日,2017年12月6日,永邦鸿业(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 02022017100019831502022017100230135号报关单项下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1)商品编号 96190020项下日本花王卫生中6027.76千克,(2)商品编号34011100项下花王香皂312千克 3)商品编号33061010.90下狮王儿童牙,巧儿童牙膏、花王牙膏,狮王大自牙膏等 2786.4千克(4)商品编号34011990项下花王湿巾180千克,5)商品编号34022090项下宝洁 洗衣球2977.03千克,(6)商品编号96032100项下巧虎儿童牙刷、狮王儿童牙刷、狮王牙刷等 10200把,(7)商品编号34022090项下花王洗衣液、花王洗洁精205.2千克(8)商品编号 30059090项下三次元口罩144千克;申报总价11758500元;进口关税率为5%-10%不等。经查 上述货物的实际总价为2359716日元,永邦鸿业(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将伟宾在明知 上述货物真实价格的情况下,但永邦鸿业(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仍委托将伟宾制作虚假报 关单据,以伪报价格的方式运输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进境,远避海关监管,偷逸国家税款 共计人民币179235元。 以上行为有02022017100019831502022017100230135号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反 映货物真实价格的单据、当事人陈述材料、查问范录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 罚: 对永邦鸿业(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没收走私货物,包括商品编号96190020项下日本花 王卫生巾2946千克商品编号3401110项下花王香皂156千克、商品编号33061010.90项下狮 王儿童牙膏、巧虎儿童牙膏、花王牙膏,狮王大白牙膏等1452千克、商品编号34011990项 下花王湿市88千克、商品编号34022090项下宝洁洗衣球1543千克、商品编号96032100项下 巧虎儿童牙刷、狮王儿童牙刷、狮王牙刷等539把、商品编号34022090项下花王洗衣液、 花王洗洁精109千克商品编号30059090项下三次元口罩77千克;对蒋伟宾作出如下行政 处罚: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根据永邦鸿业(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书面陈述材料显示,涉案货物已经销售,无 法没收,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永 业(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缴走私货物的等值价款人民币693831.64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股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享由) 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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