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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关(政)查/违字[2018]0006号 当事人:天津天昊星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企业代码:1207662193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双丽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1号(海丰物流园7区 2单元-914) 2017年12月1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保税物流园区申报进 口斯宾特3499CC乘用车一辆,报关单号021220171000053940,申报成交方 式c&F,申报商品编号87033323.10,申报座位数7座。经查,该车架号为 4JGDF6EE5JB012007的申报车辆实际为思滨特2997CC小客车,实际座位数 为12座,实际商品编号为8702109300,当事人进口申报商品名称、座位数 、商品编号与实际不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构成 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021220171000053940号报关单及附随单据、《中汽研汽车检 验中心检验报告》、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证人证言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 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和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 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 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 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 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 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 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 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 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送印) 2018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