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附件
112.jpg
附件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保税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关(政)查/违字(2018]0007号 当事人:天津国际物流园有限公司 企业代码:1207710001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延明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天津港保税区)新港大道98号(保税物流园内) 2018年1月5日,当事人以保税区仓储转口方式向天津保税物流园区申报进区戴纳肯GLS450 2996CC越野车、戴纳肯GLE4002996CC越野车各一辆,备案清单号021220181000000551,申报 成交方式C&F,申报商品编号87032362.10。后经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其 中车架号为4JGDF6EE5JB012007的戴肯纳GLS4502996CC越野车为旧车,属于禁止进口货物,与 申报不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构成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021220181000000551号备案清单、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证人证 言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和第十六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18年1月20日 0一
海关法规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