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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保税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关维(政)查/违字(2018)0008号 当事人:通商开利(天津)汽车进出口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卫红 企业编码:1207661480 联系地址: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1号(海丰物流园七号仓库1单元- 114) 2018年4月20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奔驰嘉恒G635461CC越野车一辆,报关单 号021220181000015884,车架号WDCYC7DF9HX277549。根据天津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出 具的编号118000000596760001的检验情况报告证书证明,该车辆有明显使用痕迹,为禁 止进境物。当事人申报进口国家禁止进境货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以上行为有021220181000015884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118000000596760001号车辆检 验证书、证人证言、笔录材料、当事人情况说明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 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 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 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 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 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笑印) 2018/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