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附件
112.jpg
附件内容预览
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保税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维(政)查/违字[20180133号 当事人:天津伸通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廉顾 住所:天津开发区鲲鹏街9号4门502室 海关编码:1207280003 2018年5月24日,当事人作为安徽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的申报单位,以一般贸易方 式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进口2票索道用减速机,报关单号分别为021720181000036162、 021720181000036177,申报品名均为索道用减速机,申报CIF价格总计151211瑞士法郎,申报税 则号列均为84834020.00。经查,实际成交价格总计302422瑞士法郎,与申报不符,经核算影响 国家税款征收总计人民币405454.71元,违法货物价值总计人民币2369867.05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书面情况说明、笔录材料、税款计核证 明书、证人证言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处罚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 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97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记 21年11月20日 福
海关法规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