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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维(政)查/违字[2018]0135号 当事人:天津嘉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倩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东惠家园8-1-2606 海关编码:12029608C9 2018年8月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出口货物预应力张拉 锚具16560千克,报关单号为021720180000256924,申报CIF总价45900美元,申报税则号列 73160000,出口退税率13%。经查,实际货物应归入税则号列73089000项下,出口退税率 9%,当事人中报出口货物税则号列与实际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2018年6月2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桥梁预应力锚具5520千 克,报关单号为020220180000455205,申报CIF总价15500美元,申报税则号列73160000。经查 ,实际应归入税则号列73089000项下。申报与实际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当事人书面情况说明、笔录材 料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 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1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