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附件

112.jpg
附件内容预览
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保税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维(政)查/违字[2018]0137号 当事人:台湾宇乐电子有限公司天津代表处 首席代表姓名:赵梦樵 驻在场所:天津市滨海新区时代大厦1-2202 海关编码:120199L0AK 日0 口货物梅赛德斯S6005980CC轿车一票,报关单号为021720181000018096,申报净重2200千克 ,申报C&F总价198000美元。经查,该车非全新车辆。当事人进口国家禁止进口货物,违反了 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 以上行为有021720181000018096号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检验报告 、当事人书面陈述、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 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18年11月22日 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