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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保税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辑(政)查/违字[20180128号 当事人:北京德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杨允斌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古园一区西口商住楼7号楼808室 海关编码:1106960613 2018年5月1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为 021720181000033812,其中第四项货物申报品名为德国库尔姆巴赫无醇啤酒,申报净重4048.58千克,申 报货值CIF价3600.00欧元,申报税则号列为22030000.00,进口关税税率0%。经查实货应归入税则号列 22029100.99项下,进口关税税率35%,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此外,当事人于2018年4月2日还从天津口岸申报进口德国库尔姆巴赫无醇啤酒一票,报关单号为 021720181000019959,申报货值CIF价1080.00欧元,申报税则号列为22030000.00,所进口货物与本票进口 涉案货物为同种货物,实际应归入税则号列22029100.99项下,进口关税税率35%,与申报不符,影响国 家税款征收 经核算,当事人以上两票报关单项下货物申报不实行为可能导致漏缴税款人民币共计14574.59元。 以上行为有021720181000033812号等报关单及其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查间笔录、证 人证言及税款计核证明书等证据材料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 十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6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 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 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 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美印) 新8年11月09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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