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附件

112.jpg
附件内容预览
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维(政)查/违字[201810139号 当事人:陕西嘉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小虎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二路25号枫叶苑别墅区C座157号 海关编码6101360085 2018年3月1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保税港区海关申报进口干的百里香叶 子18125千克,报关单号021720181000014235,申报C&F货值39875美元,申报税则号列 12119099.99,进口关税税率9%,增值税税率11%。经查,实际货物应归入税则号列 09109900.00项下,进口关税税率15%,增值税税率17%,申报与实际不符,经核算影响国家税 款征收人民币34399.53元。 2018年4月1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申报进口干的百里香叶子 10000千克,报关单号021720181000023485的货物,申报CIP价格22500欧元,申报税则号列 12119099.99。经查,实际货物应归入税则号列09109900.00项下,申报与实际不实,经核算影响 国家税款征收人民币23691.98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情况说明、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税款 计核证明书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处罚法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9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二0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