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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保税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辑(政)查/违字[2018]0134号 当事人:天津南北赫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孟文杰 联系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航运贸易大厦5-813-B室 海关编码:1207980078 2018年6月21日,当事人代理唐山珂沃贸易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 海关申报进口一票椰壳纤维,报关单号为021720181000045347,申报CIF价格43276.65美元,申 报税则号列53050092,申报原产国为印度,优惠贸易协定代码为东盟协定代码<02>(协定税率 0%)。经查,实际应为亚太贸易协定代码<01>(协定税率4%),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税款 征收12800.23元,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332805.96元。 以上行为有021720181000045347号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税款计核证明书、当事人 的书面陈述和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3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18年11月21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