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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保税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绳(政)查/违字[2018]0140号 当事人:南皮县志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回海超 住所:南皮县正港路南侧乌马营工业区 海关编码:1309963849 2018年5月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进口乙烯-丙烯共聚 物和聚丙烯,报关单号021720181000029904,申报净重:182000千克,申报总价109200美元,其 中第一项货物申报品名:乙烯-丙烯共聚物,申报数量130000千克,申报税则号列 :39019010.00,申报FOB价格78000美元;第二项货物申报品名:聚丙烯,申报数量52000千克 ,申报税则号列:39021000.90,申报FOB价格31200美元。经查,第一项货物应归入税则号列 39023010项下;第二项货物应归入税则号列39014020项下,申报与实际不符,影响海关统计准确 性。 以上行为有021720181000029904号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书面情况说明、笔 录材料、证人证言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处罚法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18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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