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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绳(政)查/违字[2018)0141号 当事人:南皮县志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回海超 住所:南皮县正港路南侧乌马营工业区 海关编码:1309963849 2018年4月1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进口聚乙烯等货物1票 ,报关单号021720181000023147,申报净重:23323千克,申报总价:19310.65美元。其中第二 项商品聚乙烯申报税则号列39031910.00,申报重量为2968千克,申报货值为2522.80美元;第 三项商品聚乙烯申报税则号列39012000.90,申报重量为16647千克,申报货值为13317.60美元。 经查,第二项实际货物为聚碳酸酯,应归入税则号列39074000项下;第三项实际货物应归入税 则号列39151000项下,监管条件为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10.55万元。当事 人申报进口货物与实际不符,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和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021720181000023147号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书面陈述和笔录材 料、证人证言、税款计核证明书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P 福 2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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