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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维(政)查/违字[2018]0144号 当事人:天津开发区皓月报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连俊 住所:天津开发区第四大街95号桐景园53门401室 海关编码:1207280068 2018年7月11日,天津开发区皓月报关有限公司受广东龙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以一 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进口两票缓凝剂,报关单号021720181000052460、 021720181000052457,申报货值分别为88200美元和44100美元。经查,实际成交币制应为欧元 ,实际与申报不符,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122.55万元。 以上行为有021720181000052460和021720181000052457号两票报关单及其随附单据、税款计 核证明书、当事人具体经办人的笔录材料以及书面情况说明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处罚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 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2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年11月29日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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