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附件
112.jpg
附件内容预览
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保税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纸(政)查/违字[201870142号 当事人:天津聚合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黑广全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滨海华贸中心118(天津华商商务秘书有限公 司托管第507号) 海关编码:1207961037 2018年4月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申报进口乙烯。 丙烯共聚物再生颗粒,报关单号为020320181000010082,申报净重39725.00千克,申报 总价C&F价19862.50欧元,申报税则号列39019010.00,进口关税税率6.5%。经查验发现 实际货物为固体废物,应归入税则号列39151000.00项下,进口关税税率6.5%,监管条 件为监管条件为入境货物通关单及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申报与实际不符,影响海关 监管秩序和国家进出境管理,经计核,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192765.18元。 2018年4月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申报进口乙烯。 丙烯共聚物再生颗粒,报关单号为020320181000010090,申报净重36420.00千克,申报 总价C&F价18210.00元,申报税则号列39019010.00,进口关税税率6.5%。经查验发现 实际货物为固体废物,应归入税则号列39151000.00项下,进口关税税率6.5%,监管条 件为监管条件为入境货物通关单及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申报与实际不符,影响海关 监管秩序和国家进出境管理,经计核,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176727.35元。 2018年3月1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进口乙烯-丙 婚共聚再生颗粒,报关单号为02172018100013460,申报净重43420.00千克,申报总 价C&F价21710.00欧元,申报税则号列39019010.00,进口关税税率6.5%。经查验发现实 际货物为固体废物,应归入税则号列39151000.00项下,进口关税税率6.5%,监管为监 管条件为入境货物通关单及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申报与实际不符,影响海关监管秩 序和国家进出境管理,经计核,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210694.70元。 以上行为有020320181000010082、020320181000010090、021720181000013460号进口 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化验鉴定证书、当事人书面情况说明、笔录 材料、证人证言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 处罚: 罚款人民币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 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月内,直接 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 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 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年11月27日
海关法规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