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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维(政)查/违字[2018]0147号 当事人:富兰克林油站通用设备(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耀华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6号A801-A802室 海关编码:1105941892 2018年6月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自德国进口塑料管线 6480千克,报关单号021720181000039308,申报税则号列39173200.00,进口关税税率6.5%,申报 CIF价格27366.43欧元。经查,实货应归入税则号列39172100项下,进口关税税率10%,申报与 实际不符,经核算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人民币8372.08元。 2018年6月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进口塑料管线645千克 ,报关单号为020220181000097745,申报税则号列39173200.00,进口关税税率6.5%,申报CIF价 格3537.56欧元。经查,实货应归入税则号列39172100项下,进口关税税率10%,申报与实际不 符,经核算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人民币1082.30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书面情况说明、笔录材料、证人证言、 税款计核证明书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处罚法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71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