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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保税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政)查/违字[2018]0150号 当事人:唐山东方宝德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超 住所:唐山市丰润区朝阳小区109-9 海关编码:1302962567 2018年6月1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 出口货物镀锌打孔连接角钢47.286吨,报关单号021720180000182640,申报 FOB总价42793.83美元,申报税则号列73089000.00,出口退税率9%。经查 ,实际货物应归入税则号列72162100项下,无出口退税。当事人申报与实 际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此外,当事人还分别于2017年10月3日至2018年6月13日间,还向天津 新港海关、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出口连接角钢、镀锌打孔连接角钢 3票共计1874046千克,报关单号分别为 021720170000276802,020220180000156603,021720180000183057,申报 FOB价格共计173811.34美元,申报税则号列均为73089000,出口退税率 9%。经查,此3票报关单项下长度为2400mm、2700mm、3000mm的货物均 应归入税则号列72169900.00项下,无出口退税。当事人申报与实际不符 ,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书面情况说明、笔录材料、 证人证言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 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4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 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 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 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 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 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 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 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印 2018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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