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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保税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政)查/违字[2018]0149号 当事人:天津运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悦君 住所: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华盈大厦915房间 海关编码:1210969912 2018年5月1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进口货物聚乙烯颗粒,报关 单号为021720181000032216,申报净重:21405千克,申报总价CIF价12029.61欧元,申报税则号列 39014020.00,进口关税税率税率6.5%。经查发现实际货物为固体废物,应归入税则号列39151000.00项下 ,进口关税税率6.5%,监管条件为入境货物通关单及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申报与实际不符,影响海关 监管秩序和国家进出境管理,经计核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115445.76元。 2018年5月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进口货物聚乙烯颗粒,报关单 号为021720181000028640,申报净重:23262千克,申报总价CIF价13073.24欧元,申报税则号列 39014020.00,进口关税税率税率6.5%。经查发现实际货物为固体废物,应归入税则号列39151000.00项下 ,进口关税税率6.5%,监管条件为入境货物通关单及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申报与实际不符,影响海关 监管秩序和国家进出境管理,经计核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125462.17元。 以上行为有021720181000032216、021720181000028640号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 、检验证书、当事人书面情况说明、笔录材料、证人证言、退运报关单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 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 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 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18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