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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保税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维(政)查/违字[2018]0152号 当事人:锦麟盛泰(天津)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希臣 住所: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海天物流园A库2单元南侧 海关编码:1207660087 2017年12月21日,当事人以区内物流货物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进东疆保 税港区奔驰戴纳肯G550一台,备案清单编号为021320171000032050,车架号为 WDCYCSFF2HX273442,申报C&F价格245925美元。经查,该车辆系旧车,属国家禁止进口货 物。后当事人办理了该车辆退运手续。 以上行为有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及随附单据、书面情况说明、笔录材料、证人证言、检验 证书等材料为证。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处罚法实施 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18年12月14日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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