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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国本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参)查/违字[2018)0198号 帝人商事(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HASHIBATORU桥场微)、联系地址: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1号12楼27室,联系电话:021-62754221-1303 2017年12月2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芳纶短纤维,申报 商品编码5503111000(进口关税率596,进口增值税率17%),总价1651125日元,重量555千克 经海关查验并归类鉴定认定,实际货物应归入商品编码5601300090(进口关税率10%,进口 增值税率17%)。 前湖两年,当事人以商品编码5503111000申报进口芳纶短纤维共计32票,涉及报关单号 0202201610000078802022016100001817020220161000019223、020220161000042793、 202201610055591020220161000091579020220161000127362、020220161000117272、 20220161000147065、020220161000152063、020220161000168901、020220161000179869、 20220161001852802201610194620220161203092、020220161000227438、 0201610021495202022017100010818020220171000033089020220171000021164、 202201710007588020220171000137350020220171000128122、020220171000173160、 020220171000165946、0202201710001924544020220171000210240、020220171000216181、 202010030192020171039470720171000119492,020720171000112471。经当事 人核实、确认,上述32票进口货物与020220171000241602号报关单项下货物相同,均应归入商 品编码S601300090。经计核,当事人单位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273403.15元。 以上行为有上述事实有020220171000241602、0202201610000078802022016100001817、 20220161000019223020220161000042793、020220161000055591020220161000091579、 202016100127620022016100012022016100147065020220161000152063、 020220161000168901020220161000179869、020220161000185281、020220161000193461、 华人民美 020220161000203092020220161000227438020220161000214952、020220171000010818、 02022017100003308902022017100021164020220171000075884020220171000137350、 02022017100012812020220171600173160020220171000165946、020220171000192454、 2020171210240020220171000216181020220171000230195、020220171000237947、 0207201710001194924020720171000112471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当事人笔录,当事人陈述材 料,归类认定书,税款计核证明书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 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9.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心国无 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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