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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机关维(查)查/违字[2018]0066号 当事人:天津艾迪乐进出口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代码:66990233x 法定代表人:韩素华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世家新苑1-905 2018年7月2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凭020720181000148472号报关单向海关申报进口女 士衬衫等六项商品,其中第一项商品女士衬衫申报税号6206900030,申报总价27513.66美元。 经海关归类,税号应更改为6206400020,与申报不符。另,经调查,当事人于2017年7月18日以 般贸易方式凭020720171000140684号报关单向海关申报进口的女式衬衫864件同样存在上述税 号申报不实情况。经核定,上述货物计税价格共计372073元,漏缴税款7533.89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等为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 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一款(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2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美印) 鲜 2018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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