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附件
112.jpg
附件内容预览
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叁)查/违字[2018]0150号 本溪北方钢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世明,联系地址:本溪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槐路二 区,联系电话:0414-7501002 2018年1月20日当事人单位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石油、天然气用钢 管,中报商品编码7305120000(出口退税率为13%),申报C&F总价1070476.80美元,运费 60000美元,数量1363210千克。经企业自查发现,实际总价应为1010477美元,实际运费应为 160848.16美元。当事人单位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材料、报关单号为020220180000056053的报关单及随附 单据、02022180000058889号报关单、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 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7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国 型 港 二0 年九月二十五
海关法规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