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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纸(叁)查/违字[2018]0176号 北京西门子西伯乐斯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邵康文,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 丰智东路1号,联系电话:-84768901 2018年7月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其中第四项货 物申报品名探测器,商品编码8531901000(出口退税率为16%),总价为FOB1626330.01元人民 币。经当事人自查发现,上述货物实际总价应为551819.65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材料、020220180000468201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等相关 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和国天烤 新 港 2018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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