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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辑(壹)查/违字[2018]0200号 天津土产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温茶,联系地址:天津市河西区越秀路 越秀大厦48-8(A座8层),联系电话:022-28352336 2018年6月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海关申报进口一票“无纺布”,申报商品编 码5603929000(协定关税税率:0%,增值税税率:16%),总价3407.8美元,重量15.49 吨。经海关查验、检验并经归类认定,该票货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应当归入商 品编码6310100090项下。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号为020220181000098318的报关单及随附单据、020220180000581110 号报关单、当事人陈述、查验记录单,归类认定书、查问当事人笔录、证人证言等为证。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 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 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 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 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 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和国天法 港 海 一八年十一月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