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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壹)查/违字[2018]0201号 烟台蓬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宋文花,联系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果区迎春 里1号408室,联系电话:0535-6230517 2018年5月2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其第二项商品 申报品名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淡蓝色颗粒),商品编码3901402000(进口关税率6.5%,增值 税率16%),数量25.08吨,C&F总价20064美元。经海关查验、检验并归类认定,上述货物 应归入商品编码39151000(进口关税率6.5%,增值税率16%,监管条件代码A、P),进口需 提交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以上行为有以上违法事实有020220181000089638号报关 单及随附单据、020220180000564060号报关单、海关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查问 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 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三)、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7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 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 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 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 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 港 (印章)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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