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附件

112.jpg
附件内容预览
圆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参)查/违字[2018]0202号 天津市滨海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曾凡岭,联系地址:天津市宁河县芦台镇新华道 32号,联系电话:022-69591262- 2018年1月1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初级形态的聚硅氧烷 ,申报商品编码3910000000(进口关税率6.5%,进口增值税率17%),数量160千克,总价 8000美元。经海关查验并经归类认定,实际货物应归入商品编码3506100090(进口关税率 10%,进口增值税率17%)。 另经查,2016年1月至2018年1月期间,当事人以商品编码3910000000向天津海关申报进口货物 4票,涉及报关单号020220161000010181、020220161000179193、020720171000061842、 020220171000153539,申报总价32000美元。经当事人公司核实并确认,上述货物均应归入商品 编码3506100090。 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共计漏缴税款10925.89元人民币。 骑缝 以上行为有上述事实有查问当事人笔录,当事人陈述材料,020220161000010181、 020220161000179193、020720171000061842、020220171000153539、020220181000009191号报关单 据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 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 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国天发 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