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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叁)查/违字[2018)0206号 上海东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谢香镇,联系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张杨路707号3208E室,联系电话:021-62727000-143 2018年6月2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新港海关申报进口冷冻生南美白虾,申报商 品编码0306171900(进口关税率2%,增值税率10%),数量22800千克,总价C&F153900美元。 经查,上述货物实际应归入商品编码0306172900(进口关税率5%,增值税率10%)。 经计核,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导致漏缴税款32471.25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上述事实有020220181000109987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 、查问当事人笔录、当事人陈述材料等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 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紫和国天业 新 港 教 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