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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保税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纸(政)查/违字[20180156号 当事人:诸暨市恒川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吴江 住所:诸暨市陶朱街道西二环路268号华汇大厦18楼1801 海关编码:3322960777 2018年5月2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出口一票滚轮棒至智利,报 关单号为021720180000152583,申报品名滚轮棒,申报总价CIF价90991.34美元,申报税则号列 73269019.00,出口退税率5%。经查验并报送化验发现,实际货物应归入税则号列72155000项下,出口退 税率0%,申报与实际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此外,自2016年5月25日至2018年5月25日期间,当事人还向天津海关申报出口滚轮棒3票,报关单 号分别为020220180000293341,021720180000137848,021720180000138348,申报税则号列均为 73269019.00,所出口货物与本次出口实货为同种货物,均应归入税则号列72155000项下,申报货值共计 83952.80美元,申报与实际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1720180000152583号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的书面陈述和 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 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 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 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 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 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1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