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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字(2019)0002号 当事人:廊坊大信容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丽强,住所: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城西津保 路北侧 2016年5月至2018年4月间,当事人分54票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马口铁 ,共计688575千克,商品编号为73102900(出日起税率:9%),总价156515523美元。经查 实货商品号应为73102190(出口退税率:59)。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有202201800027159020220180000163018020220180000222375、 11 01014020220100054228601720170000203373、 20201005415022017504910202201705049502022017000464994 2021000044556202022017000039045602022017000037158020220170000329940、 101000915700090110109017017000061928 02172017000055726021720170000035396020220170000909965020220170000973503、 02010088900210088880170170000308381021720170000305268、 2201002201700763965010170029260172017000026626 2020170000120220160058182016007077630202201600698100 0220160000587721602201600004087400220160000448489 20220160000311295020220160000373426021720160000130717020220160000330385、 0220160090160006170101600034389301720160000323159、 02172016000089316020220160076789301720160027495号报关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 定书、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 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自决定书送站之日起00日内向天津 中上中自中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要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队,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雅国天关 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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