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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绳()瓷/违字[2019)0010号 当事人:天津艾默特科技有限公司 海关编号:1205963055 法定代表人:王晓禹 联系地址:天津市河北区王串场街华屏里46-507-509 2018年1月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于020220181000005485号报关单项下向天津新港海 关申报进口清洗剂100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为34021200.00(关税税率6.5%,增值税税率 17%),申报CIF价格28580美元。经查,实货为混合成分表面活性剂,应归入商品编号 34029000.90(关税税率9%,增值税税率17%)。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由此造成 洞缴税款人民币5522.79元。 以上行为有020220181000005485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归类认定书、查问笔录、证人证言 、税款计核证明书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和国天业 华 港 囍 4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