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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叁)查/违字[2018)0201号 当事人:大连兴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2102966276 法定代表人:于玉环 联系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72号9-19层、顶层1002B 2018年6月1日及2018年6月11日,当事人于02022018100095499号及020220181000101703号报 关单项下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两票聚丙烯再生塑料粒子共计56000千克 ,申报商品编号39021000.90(进口协定关税税率为0,进口增值税税率16%,监管条件无),申 报C&F总价共计34720美元。经查验,实货均应归入商品编号39159090(进口协定关税税率为 0进口增值税税率16%,监管条件AP),属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需固体废 物进口许可证。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 2018年6月1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020220181000101713号报 关单项下苯乙烯再生塑胶粒2500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3903900.00(进口协定关税税率为0,进 口增值税税率16%),申报CIF总价20750美元。经查验,实货为聚苯乙烯,应归入商品编号 39031990(进口关税税率6.5%,进口增值税税率169),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由此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9973.23元。 以上行为有02022018100101713号等3票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鉴定 证书、检测报告、税款计核证明书和税款计校资料清单、EB18SE00579号原产地证书、查间笔 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 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行为,罚款人民币1.2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罚款人民币 1万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 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