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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叁)登/违字(2018]0212号 当事人:北京中技金谷集成房屋科技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1110960869 法定代表人:李予新 联系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中路39号 2018年4月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020220180000225408号报 关单项下货物,其中第三项商品申报品名为方钢管,重量1380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 :73066100.00(出口退税率:9%),申报FOB价格15870美元。经查,该项实货为棕条(U型钢 ),应归入商品编号72161090(无出口退税),当事人商品名称及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 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180000225408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查问笔录 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 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9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和国天业 港 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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