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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载(违字(2019)0012号 当事人:天津天川物流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1210980041 法定代表人:陈国梁 联系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李家台村3排1号 2018年5月15日,当事人代理廊坊玛连尼法亚机械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 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020220181000085279,成交方式CIF。其中:第1项链钩,申报 商品编号:73159000.00(关税税率:1096,增值税税率:1696),申报价格5245.34美元:第2项 链条,申报商品编号:73158100.00(关税税率:12%,增值税税率:16%),申报价格 12191.49美元;第3项隔套,申报商品编号:84749000.00(关税税率:5%,增值税税率 :16%),申报价格46.07美元;第4项垫圈,申报商品编号:6815100.00(关税税率:159,增 值税税率:16%),申报价格44.48美元;第S项铸件,申报商品编号:73251010.00(关税税率 :7%,增值税税率:169),申报价格491.67美元;第6项电磁制动器,申报商品编号 :85052000.00(关税税率:89,增值税税率:16%),申报价格2499.96美元;第7项压力感应 器,申报商品编号:90262090.90(无关税,增值税税率:16%),申报价格S09.45美元;第8项 物料秤传感器,申报商品编号:84239000.90(关税税率:10%,增值税税率:169),申报价 格1109.3美元;第9项温度感应器,申报商品编号:90258000.00(关税税率:11%,增值税税率 169)申报价格722.1美元;第10项电路感应器,申报商品编号:90308990.90(关税税率 :5.3%,增值税税率:16%)申报价格3826.03美元;第11项油时,申报商品编号 84849000.00(关税税率:5%,增值税税率:16%),申报价格17.87美元;第12项密封盖,申 报商品编号:84849000.00(关税税率:59,增值税税率:16%),申报价格5.54美元;第13项 橡胶密封图,申报商品编号:40169310.00(关税税率:89,增值税税率:16%),申报价格 46.36美元;第14项编码器,申报商品编号:85437099.90(无关税,增值税税率:16%)申报 价格1360.41美元;第15项振电机,申报商品编号:85015200.00(关税税率:1096,增值税税 率:169)申报价格3600.99美元;第16项红外探头,申报商品编号:90259000.10(关税税率 :3%,增值税税率:16%),申报价格4780.8美元;第17项红探头支架,申报商品编号 :90259000.90(关税税率:5.396,增值税税率:16%),申报价格1195.2美元;第18项联轴器 申报商品编号:8483600.90(关税税率:89,增值税税率:16%),申报价格99.6美元;第 19项刹车片,申报商品编号:84311000.00(关税税率:3%,增值税税率:16%),申报价格 3831.69美元;第20项伺服电机,申报商品编号:85015100.90(关税税率:5%,增值税税率 :16%),申报价格1934.08美元;第21项数字功率表,申报商品编号:90303390.00(关税税率 :6.8%,增值税税率:16%),申报价格634.95美元;第22项秤表,申报商品编号 :85312000.00(无关税,增值税税率:16%),申报价格2541.05美元;第23项引风机,申报商 品编号:84145930.00(关税税率:109,增值税税率:16%),申报价格83629.69美元,经查 ,实货价格币制均为欧元。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由此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 51588.5元。 以上行为有02022018100085279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表、查间笔 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5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国 1 月17日 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