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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壹)查/违字[2019]0801号 当事人:宁波德伟州立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剑,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 区硬闸街9号(17-1)(17-2)室 2018年9月2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浴巾99668条,商品编 号为6302601090(出口退税率:16%),总价208306.12美元。经查,实货为浴巾49824条, 国天热生制中限高限月日出年008价00月77 口浴巾78798条,商品编号为6302601090(出口退税率:16%),总价165475.8美元。经 查,实货为浴巾29088条,总价应为107163.87美元。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 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180000678202、020220180000678353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 录、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 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9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 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 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 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国禾 印印) 0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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