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附件

112.jpg
附件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壹)查/违字【201910802号 当事人:马鞍山市凯瑞铁路配件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颖,住所:安徽省马鞍 山市慈湖高新区霍里山大道北段1669号4栋 2018年10月2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螺母1337000个,商 品编号为7616100000(出口退税率:13%),总价100950.33美元。经查,实货商品编号应 为73181600(出口退税率:9%)。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180000741401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查问笔 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 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74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 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 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中国 20年018日 ★ 港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