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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壹)查/违字[20190803号 当事人:金华双太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焰,住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金 东经济开发区华发路以北,规划道路以东金山大厦3幢725室。 2018年9月2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货车配件(板赞,旧 提,1()全全全500001008966002( 9401209000,总价10800美元。经查,实货为新的货车板簧,商品编号应为73201020,座椅 为新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020220180000691342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当 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原中 中 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 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国国天大 2019年01月2日 麻 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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