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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壹)违字(20185635号 当事人:中设石化机械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1102919108 法定代表人:刘一然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178号中设大厦502室 2018年8月2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 为:020220180000584706。其中:第一项申报品名气囊离合器总成,申报商品编号 84836000.01(出口退税率16%),申报FOB价格24610.5元人民币:第十一项申报品名消防毛 毡,申报商品编号56022900.00(出口退税率16%),申报FOB价格7200元人民币:第十四项 申报品名橡套电缆(规格型号:有接头等),申报商品编号85444921.00(出口退税率 16%),申报FOB价格23278元人民币,申报重量2050千克:第十五项申报品名水龙带,申报 商品编号84314310.00(出口退税率16%),申报FOB价格73850元人民币:第二十二项校车刹 带摩擦片,申报商品编号84314310.00(出口退税率16%),申报FOB价格10800元人民币:第 三十六项方钢,申报商品编号72159000.00(出口退税率5%),申报FOB价格22796元人民 币。经查,实货第一项气囊离合器总成应归入商品编号40169500.90(出口退税率9%):第 十一项消防毛毡应归入商品编号70195900(出口退税率5%);第十四项实货为无接头的电 缆,实际重量为607千克;第十五项水龙带实货为带接头的橡胶管,应归入商品编号 40094200(出口退税率9%):第二十二项校车刹带摩擦片应归入商品编号68138900(出口退 税率5%):第三十六项方钢实货为钢铁焊缝方管,应归入商品编号73066100(出口退税率 9%)。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及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180000584706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等证据材 料为证。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 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 和国天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区行政处罚法》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心 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第十二条 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 人民法院起诉。 中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