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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参)/违字【2018]0196号 当事人:上海进畅进出口有限公司 海关编号:3116964811 法定代表人为:赖月存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周祝公路1318弄5幢A14室 2017年10月9日,当事人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为 020220171000184939,其中第二项申报品名精炼葵花籽油(有机),申报商品编号15121100(进 口关税税率9%,增值税税率11%),申报C&F价格39435.8美元,保费费率0.3%。经查,实货应 归入商品编号15121900(进口关税税率99,增值税税率17%)。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 款征收,由此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16987.74元。 以上行为有020220171000184939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归类认定书、鉴定结论、查问笔录 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 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国天奖 新 港 海 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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