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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违字[2018]555号 当事人:福建中设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3501912700 法定代表人:杨伟忠 联系地址: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88号平安大厦23楼A 2018年7月2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为 020220180000514544。其中第一项商品申报品名链轮(摩托车配件),申报商品编号 84839000.90(出口退税率16%),申报F0B价格73315.17美元。经查验,实货应归入商品编号 87141000.90(出口退税率15%)。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另,2018年1月25日,当事人曾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报 关单号为020220180000069877,其中第一项商品申报品名链轮(摩托车配件),申报商品编 号:84839000.90(出口退税率17%),申报FOB价格58936.15美元。经查,实货应归入商品 编号87141000.90(出口退税率15%)。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180000514544、020220180000069877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 录、通关现场归类认定书、查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 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 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 人民法院起诉。 每在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处 施条 福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铁完提起诉讼的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员族的担保抵缴;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十月廿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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