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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叁)查/违字[2019]0020号 当事人:天津康桥报关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忠仁,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跃进 路1号航运服务中心1205-1室。 2018年6月15日,当事人代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 报出口聚苯醚10000千克,商品编号为3907209000(出口退税率:13%),总价310000美元。经 查,实货总价应为人民币310000元,当事人币制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180000424289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 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5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紫和国天大 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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