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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纸(壹)查/违字(20190808号 当事人:天津富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颖,住所:天津市静海区子牙镇 子牙环保产业园子发道7号。 2018年5月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可发性聚苯乙烯颗粒 26200千克,商品编号为3903199000(协定税率:0%,增值税率:16%),总价25414美元。 经查,实货商品编号应为39159090(进口关税率:6.5%,增值税率:16%),需提交固体废 物进口许可证。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漏缴税款人民币12073.2元。 以上行为有020220181000077471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税 款计核证明书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 三学了城中天汉成管有出生)“老为第十定原关票图 最优发中公国公生中“来关十年放 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 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 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月18日 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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