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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维(政)查/违字[2019〕0007号 当事人:临沂中企华业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春雷 住所:临沂市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工路100号临沂综合保税区内 海关编码:3715965271 2018年2月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进口一票熙赛牛奶 (调制乳),报关单号为021720181000007712,其中报关单第2项、第3项货物申报净重17640千 克,申报货值CIF价10584.00欧元,申报税则号列均为04029900.00,进口关税税率10%。经查 ,实际货物应归入税则号列22029900.99项下,进口关税税率(年内暂定)20%,与申报不符 ,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人民币9774.69元。 以上行为有021720181000007712号报关单及其随附单据、归类记录、当事人陈述、查问笔 录、证人证言及税款计核证明书等证据材料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 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中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国 起(关印) 东 化2019年03月01 口